基金分紅是指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可供分配利潤等實際情況,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收益分配。基金進行分紅會導致基金份額凈值下降,但對投資者的利益沒有實際影響。
基金分紅有兩種方式: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
現金分紅指投資者直接獲得現金的分紅方式。
紅利再投資,也稱分紅再投資轉換為基金份額(部分銷售機構可能顯示為“紅利轉投”),是指投資者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自動轉為基金份額形式進行再投資。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規定,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九十。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約定。基金收益分配應當采用現金方式,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通過原購買基金的銷售機構修改分紅方式。
(提示:少數基金只有一種分紅方式,具體可通過基金合同了解)
(資料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和易方達互聯網投資者教育基地共同編寫的《公募基金理財二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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