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本周五),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文末附完整記分分值)將正式實施,其中涉及了多項交通違法記分規則的調整和優化。
新《辦法》有三點較大變化,一是推行學法減分措施;二是優化調整記分分值;三是調整滿分學習考試制度。
在備受關注的“優化調整記分分值”中,對多項交通違法記分規則進行了調整和優化,新增了多個“記9分”的違法情形,取消了“記2分”的違法情形。
其中,一次記12分的違法情形有7項,記9分的違法情形有7項,記6分的違法情形有11項,記3分的違法情形有15項 ,記1分的違法情形有10項。
較為常見的交通違法行為調整包括(按分數高低排列):
新增“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違法情形,即存在“買分”、“賣分”等,一次記12分;
“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等違法情形,從一次記12分下調至記9分;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即高速違停,從記6分提升至記9分;
“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即比較常見的闖紅燈違法行為,沒有調整,依舊記6分;
新增“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違法情形,即在高速上低于最低限速行駛的,記3分;
“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違法情形,從記3分下調至記1分;
“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違法情形,從記2分下調至記1分(違法情形內容有修改,此前規定為“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同時,取消了未隨車攜帶駕駛證、行駛證、未放置年檢保險標志等違法記分情形。
此外,對于駕駛人出現情節輕微的交通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
對于此前備受關注的“高速公路最高時速143以下可免罰”的說法,新規定的《辦法》規定,“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違法情形,記6分,但沒有出現高速公路超速低于20%的記分情形。
有媒體對此向交管部門求證,回應稱目前國內高速公路的最高限速還是120公里/小時,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下只是不記分,但并非不是違法行為,仍需要進行罰款或警告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道路駕駛機動車超過法定限速都是違法行為。雖然記分新規寬了記分的包容度,但并不代表允許或默認超速等違法行為。
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記分分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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