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劉四紅)4月6日,央行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范、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主要內容包括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風險處置機制。央行稱,處置金融風險需要恪守契約精神,公平保護各方合法權益,嚴肅市場紀律。《金融穩定法》根據處置實際需要,參考國際通行做法,新增整體轉移資產負債、設立過橋銀行和特殊目的載體、暫停終止凈額結算等處置工具。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明確對被處置機構可以依法實施股權、債權減記和債轉股,分攤處置成本。明確股權、債權的減記順位,保障股東、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通過風險處置所得不低于破產清算所得。完善處置配套制度安排,與司法程序保持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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