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結果。原告錢某父母因兒子和兒媳鬧離婚,手持10張借條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歸還180萬借款。錢某與喬某于2017年10月結婚,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間,錢某父母給兒子轉賬20筆,總計17萬元,用于支持兒子的蜜月旅行、租房、購房等,以及支付生育及月子看護費3萬余元。
錢某向父母出具了10張借條,但喬某在庭審中辯稱這些錢屬于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并非借貸,因此不同意返還。錢某在庭上認可了所有借貸事實,并認為這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妻子共同承擔。
然而,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長李茜指出,兒子對借款事實的認可并不能直接推定為夫妻共同的借款意思表示。考慮到雙方的特殊關系,如果確實屬于借款,父母或兒子完全有條件讓兒媳在借條上簽字或通過其他方式確認。由于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借貸合意的存在,法院最終判決駁回錢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父母為減輕子女經濟壓力出資幫助是社會常態,但為了避免類似糾紛,父母出資時應全面考慮、充分溝通,并明確出資性質,引導子女自力更生,通過勞動創造美好生活。這起案件的判決體現了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嚴格標準,也提醒了公眾在處理家庭財務時應保持透明和溝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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