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河北老李夫婦訴請前女婿支付外孫撫養費案被駁回
近日,山東高級人民法院轉發一起案例:河北省的老李夫婦因幫助女兒小芳撫養孫子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前女婿小林支付2012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間的撫養費15萬余元。該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最終法院均駁回了老李夫婦的訴訟請求。
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小芳與小林的戀愛和婚姻。兩人在生育了一子一女后,于2012年11月補辦了結婚登記;楹螅×滞獬龉ぷ鳎》紕t帶著兩個孩子與老李夫婦同住,老李夫婦在小芳工作時幫忙照看孩子。2020年,小芳和小林通過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兩個孩子由小芳撫養,小林負責支付2020年7月以后的撫養費。
然而,老李夫婦在2023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林支付他們在此期間墊付的撫養費。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林和小芳作為孩子的父母,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而老李夫婦的照顧行為應視為對女兒小芳的幫助,而非獨立于父母撫養義務之外的行為。
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的規定,認為老李夫婦的幫助行為是基于家庭成員間的親情,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設,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倫理。但法院同時指出,老李夫婦要求小林支付費用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支持。
法官進一步解釋,類似案件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區分。如果祖父母是基于法定義務撫養孫子女,那么他們無權向其他人主張權利。如果是基于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而實施的撫養行為,則構成無因管理,可以依法主張權利。在本案中,老李夫婦的行為屬于基于家庭血緣關系和倫理親情的幫助行為,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幫助。
法院強調,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應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隔代撫養行為通常是基于家庭成員間的親情和家庭內部的互助,這種行為的性質不因父母婚姻狀況的變化而改變。法院認為,如果對祖父母幫助撫養孫子女的費用設定獲取對價的權利,可能會破壞家庭秩序的穩定,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社會的和諧。
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駁回了老李夫婦的上訴請求。這起案件的判決體現了法院在處理家庭內部撫養義務問題時的審慎態度,以及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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