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管重拳出擊下,兩起基金行業“老鼠倉”案件被公之于眾。
8月26日,上海證監局披露了兩份罰單,分別涉及上海兩家公募基金前從業人員的“老鼠倉”。其中,原上海某基金公司基金經理張某在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被處以罰款并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原上海某基金公司首席交易員在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交易,被處以50萬元罰款。
基金經理“老鼠倉”被禁入市場
第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一位基金經理的“老鼠倉”事件。
公告顯示,張某,男,198X年X月出生,住在上海市靜安區。自2018年10月31日起,張某擔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A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負責該基金產品的投資決策等工作,2022年8月5日卸任A基金的基金經理并從公司離職。
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間,張某因職務便利知悉與A基金有關的投資決策、交易標的、交易時間等未公開信息,并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
具體來看,張某控制了一個叫“閆某”的廣發證券(000776)賬戶,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間,張某指揮其配偶劉某具體操作“閆某”證券賬戶進行相關下單交易。
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間,“閆某”證券賬戶買入滬深兩市股票共656只,與A基金趨同買入股票393只,趨同買入股票只數占比59.91%,趨同買入金額66566.53萬元,趨同買入金額占比59.80%,賬戶趨同買入盈利金額1566.26萬元。
上海證監局認為,張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張某作為基金經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持續時間長,違法所得金額大,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四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
1、對張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566.26萬元,并處以1566.26萬元罰款。
2、對張某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首席交易員“老鼠倉”被罰50萬元
第二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則是一位公募基金前首席交易員的“老鼠倉”事件。
公告線索,王某虎,男,197X年X月出生,住在上海市黃浦區。王某虎于2008年3月入職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10月起擔任公司首席交易員,2023年7月離職。
自2014年1月8日起,由于崗位工作需要,公司為王某虎開通了O32投資交易系統的相關權限。王某虎通過上述系統查看并知悉了公司在管的“A時代先鋒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持倉及成交回報等未公開信息。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王某虎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明示、暗示占某禮從事相關交易活動。上述期間,“占某禮”證券賬戶與“A時代先鋒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發生趨同交易。
上海證監局認為,王某虎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
對王某虎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處以50萬元罰款。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校對:廖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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