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4月14日,為了規范國有企業境外債券發行,促進國有企業跨境投融資健康發展,高質量吸引和利用國際資本,有效防范外債風險,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河南省國有企業境外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國有企業發行境外債券使用方向,為以下八類:(一)納入規劃的省、市重點項目建設;(二)經批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建設;(三)向符合條件的對外投融資基金注資;(四)開展國際合作及跨境并購;(五)以可轉債方式引入戰略投資者;(六)補充流動資金;(七)用于存續境外債券的滾動接續;(八)符合國家政策的其他領域。
征求意見稿提到,未經出資人機構決策同意,國有企業不得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手續,不得發行一年期(含)以下境外債券。
國有企業中長期境外債券發行獲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登記后,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未完成發行的,自有效期結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就同一資金用途再次提交境外債券發行申請。多筆發行對應同一發行額度的,累計發行金額占獲批額度的比例高于50%,視為完成發行。
對2次(含)以上涉及觸發風險應急預案境外債券的中介服務機構以及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商業銀行,建立全省統一名錄。國有企業不得聘任名錄內服務機構。
境外債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調回境內。省屬、市屬國有企業可以根據省、市政府決策部署,在境外設立經營性子企業,通過提供擔保等方式依法合規支持其子企業發行境外債券,所涉資金可以不調回境內,用于境外投資項目。
國有企業境外債券招致新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或因債務違約引發區域重大金融風險的,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實施問責追責。
附:河南省國有企業境外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責編:劉安琪 | 審核:李震 | 監審:古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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