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徽建工)及其一家全資子公司即安徽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接連多次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合計超2000萬。
與子公司接連被列為被執行人
公開信息顯示,安徽建工及其一家全資子公司接連多次被列為被執行人。
根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2021年07月05日,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案號(2021)皖0303執1690號,執行標的為779699。
(來源: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另外,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2021年07月13日,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案號(2021)皖05執725號,執行標的為16794250。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安徽建工近期被列為被執行人外,其一家全資子公司也多次被列為被執行人。根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2021年07月13日,安徽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被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案號(2021)皖0602執990號,執行標的為584972。接著,2021年07月26日,安徽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被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案號(2021)皖0111執7329號,執行標的4723636。
(來源: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綜上,安徽建工及其全資子公司安徽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僅在今年七月,被執行的標的合計已超2000萬。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來,上述安徽建工以及其全資子公司安徽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多次作為被告牽涉包括買賣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等。
(來源:天眼查)
公開資料顯示,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5日,于2003年在上交所上市,主營業務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基礎設施建設與投資和房地產開發經營。
另外,據天眼查,安徽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為安徽建工全資子公司,成立于1958年9月1日,經營范圍包括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安裝一級);建筑、裝飾裝修;筑爐安裝;防腐保溫、鋼結構、網架工程制作、安裝;消防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電力工程施工;環保工程、凈化空調工程施工;壓力容器制作;吊裝運輸;電梯、儀表安裝、調試、維修;鋼模板生產;非標準件加工、安裝,安裝材料、設備銷售;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加工、安裝;工程技術咨詢(以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曾牽涉工程款拖欠糾紛被起訴
值得一提的是,在多個案件糾紛中,安徽建工及其全資子公司安徽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均曾牽涉工程款拖欠被起訴。
中國裁判文書網的《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貴州碩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即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蘇0324民初2453號顯示,原告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了三點訴訟請求,即1、貴州碩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償付原告工程款13萬元及逾期利息;2、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責任、王集鎮人民政府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償付責任;3、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22日,被告貴州碩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由王集鎮人民政府發包給安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總包的睢寧縣王集鎮宋南村農民集中居住區工程項目,被告貴州碩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該工程項目一標段的屋面防水及衛生間防水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雙方簽訂了《建筑施工分包合同》一份,雙方約定了具體的權利義務,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依約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被告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130000元未付。王集鎮人民政府、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發包方應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
對于安徽建工的給付責任,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公司農民工工資結算發放統計表》,被告貴州碩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30000元,被告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簽字同意支付,構成了債務加入,應與被告貴州碩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擔付款責任,被告王集鎮人民政府并不能證明其已經付清了涉案的工程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在欠付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原告承擔付款責任。被告安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及王集鎮人民政府辯解的與原告沒有合同關系,不應向原告承擔付款責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綜上所述,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判決顯示,“被告貴州碩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給付原告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為本金,自2021年1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另外,《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與安徽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海公司)向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安徽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工程款3416046.98元及利息370072元(該利息從2018年7月算至2020年9月,按年利率5厘計算,以后利息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3月13日,原告與被告安徽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在滁州市定遠縣華塑工業園區的安徽華塑工程項目部簽訂了《工程分包協議書》,按協議約定:被告將安徽華塑股份公司100萬噸/年聚氯乙烯及配套項目一期工程中鹽硝車間的防腐工程等分包給原告承建施工。協議簽訂后,原告按協議約定進行施工,工程竣工結束后,被告僅支付部分工程款。后經審核,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3416046.98元未付。
據該判決書,經法院查明,案涉工程于2012年7月份竣工驗收,2020年5月25日原被告進行結算,由被告公司人員李多德、黃凱、黃彥濤、胡迎東等在《安徽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工程結算單》、《付款申請報告》上簽字確認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3416046.98元。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16046.98元及利息(利息以3416046.98元為基數,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工程款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多次踩監管紅線“領”行政處罰
安徽建工除了牽涉工程款拖欠糾紛、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外,近年來,其亦曾多次踩監管紅線,行政處罰牽涉稅收管理、安全生產、環保等方面。
根據信用中國官網,安徽建工的第二條行政處罰即績城管行執罰決字﹝2021﹞18號顯示, “施工環境噪音干擾周圍居民” 違反《宣城市城市管理條例》,被績溪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罰款5000元。
根據信用中國官網,安徽建工的第三條行政處罰即晉建罰決﹝2021﹞8號顯示,晉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1月12日上午對中海悅江府項目檢查發現,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中海悅江府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聘請的12#樓3#塔吊開機司機賈明萬未持特種作業操作證開機,該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晉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處以罰款3萬元。
另外,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處罰,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行政處罰文書(2019)2100002號顯示,安徽水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即給予責令改正處罰四萬五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公開資料顯示,安徽水利開發有限公司前身為成立于1969年的安徽省水利縱隊水建支隊,2003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11年與安徽建工集團重組合并。另外,2019年8月1日,安徽水利發布《關于變更證券簡稱的實施公告》,經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并經上海證券交易所核準,公司證券簡稱將于2019年8月26日起由“安徽水利”變更為“安徽建工”,證券代碼“600502”保持不變。
此外,安徽建工的行政處罰還涉及環保、稅收等方面。根據信用中國官網,安徽建工的第五條行政處罰即(固)城管(環保)罰(2020)6047號顯示“施工現場揚塵嚴重”,違法行為類型顯示“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揚塵污染”,依據《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九條,固鎮縣城市管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八萬元。
另外,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數據,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方面還涉及稅收的行政處罰,即宿松稅孚玉分局 簡罰 〔2020〕 76 號,顯示“違反稅收管理”。
(來源: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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